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现代化治理能力,支持鼓励高校开展教师兼职互聘,促进师资共享、优势互补、互助合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高校教师共培共享共用新机制,多形式开展教师互聘,推动高校教师资源优势互补、高效挖潜,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高校开展教师互聘。高校可结合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等实际需要,开展教师跨校互聘。采取校际教师互聘、跨校组织创新团队等方式,共享优势学科专业教师资源,解决教师资源结构性短缺问题。
(二)支持高校优质师资跨校兼职。高校教师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自身专业能力的工作。支持身体状况良好的退休教师到其他高校兼职。
(三)健全完善兼职管理制度。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兼职管理制度,规范教师合理兼职,坚决惩治教师兼职乱象。鼓励高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形成专职为主体、兼职为补充、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四)规范教师兼职程序。在职或退休教师到其他高校兼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拟聘用单位出具说明材料,经派出单位(原所在单位,下同)批准。派出单位应将教师兼职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聘用单位与兼职教师应签署工作协议,明确聘期工作目标、任务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建立教育教学成果互认机制。兼职教师承担授课、教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指导青年教师、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开展学术讲座、组建学术团队、指导研究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及毕业实习等工作,在聘用单位取得的工作成果可按照规定运用于聘用单位的有关教育教学评估。在职兼职教师在聘用单位的工作业绩,作为派出单位对其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的参考。
(六)支持兼职教师取得合法报酬。经批准到聘用单位工作的兼职教师,可按照协议约定在聘用单位领取合法报酬。聘用单位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兼职教师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兼职教师课时费要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保持合理比例。兼职教师兼职收入不计入派出单位、聘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聘用单位将兼职教师取酬情况提供派出单位备案。
(七)支持多形式共同培养教师。鼓励高校组建合作联盟,在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深度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在入职培训、教学研究、课堂观摩、研修访学、入企实践等方面开展教师共同培养。鼓励聚焦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开展教师挂职帮扶或跟岗学习。鼓励“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教育人才引领带动中青年教师共同成长。
(八)支持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到高校兼职。科研院所在职科研人员可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到高校兼职从事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作、教学、指导学生科研创新等工作。支持科研院所身体状况良好的退休科研人员经派出单位批准到高校兼职。经批准到高校兼职的科研人员,可按照协议约定领取合法报酬。高校将兼职科研人员取酬情况提供派出单位备案。
(九)支持校企人员相互兼职。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专业课教师可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到企业开展实训,支持聘请企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到高校兼职任教。支持校企共建教师发展中心,在教师和员工培训、课程开发、实践教学、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高校要将教师互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制定本校教师互聘经费使用细则,强化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二)积极创造工作条件。鼓励聘用单位为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兼职差旅费用。派出单位应按照原有渠道为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派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教师挂职或跟岗学习期间,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三)强化考核监督。聘用单位要按照学期或学年对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反馈给本人和派出单位。教师未经批准违规兼职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包括退休时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兼职及取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高校要进一步细化教师互聘具体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